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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城市生态环CQ9电子境

时间:2023-02-28 04:41:2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CQ9电子中国园林网12月30日消息:《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0月31日经汕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内容,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CQ9电子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制委主任委员吴小云。

  答:汕头经济特区成立30年来,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很快。但近年来,我市的绿化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1999年市政府制定的《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明显与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随着国家建设用地政策的调整、特区扩围以及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适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的城市绿化条例,把我市建设国家园林城市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是十分必要的。2010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就将该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CQ9电子2011年10月31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绿化成果。

  答: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宜居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绿化是城市精神文明和整体形象的窗口,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共设五章五十九条,以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立法目的,从绿化工作的原则、绿化工作的管理体制、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绿化的管理与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将我市城市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

  答:中央提出要逐步消除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建立,绿化条例是一部实际意义上的城乡统筹条例。鉴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将“城市”和“镇”分开,“城市”不再包括“建制镇”,但规定城市和镇都应编制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为推动我市城乡绿化建设一体化发展,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城市、镇规划区”,并在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同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条例将适应范围扩大到所有的镇,是为了使城镇的绿化尽快赶上整体城市绿化建设的步伐,推动镇向城市化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答:绿地系统规划是我市绿化工作的龙头,是本法规的重点内容。条例对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主体、主要内容、编制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在城市绿化规划方面,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条例立足我市实际,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中要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乡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同时,进一步规范对变更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的规定,CQ9电子以防止规划修改变更的随意性,要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有利于强化监督实效。

  答:城市绿线的概念在我市是首次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是绿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了绿线管理制度,要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同时,明确规定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也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答:为促进实现建设生态市的发展目标,结合“十二五”规划,条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规定的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市已是“国家园林城市”,而国家园林城市的绿化指标略高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并且各项绿化指标也会逐渐递增。因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绿地建设的主要指标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比例的各项指标的规定,在《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有所提高,这样既能确保巩固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成果,又适应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需求,同时考虑我市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作为重点发展区域的实际,实行人居绿化指标从高、工业绿化指标从低的原则,从而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发挥了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这既结合汕头的实际,又有利于我市城市绿化发展的要求,为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留下发展空间。

  答: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设定了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树木迁移等行政许可事项,由于这两个法规对相关许可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规定不够具体,为此,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行政许可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严格限制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条件,要求将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程序与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二是细化了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许可条件、期限和程序,并要求将批准占用绿地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占用期限和范围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三是对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许可条件、CQ9电子期限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将迁移、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通过规范审批权限,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强区扩权的需要。

  答:绿化是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的活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条例对鼓励公民参与绿化建设作出了规定。条例明确要求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市和保护绿化的义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对参与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条例规定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答: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针对绿化成果存在“破坏容易恢复难”的情况,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在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城市绿化管理中当事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规定比较严厉可行的处罚措施。二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细化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四是按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促进监管职责的落实。法律责任的细化,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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