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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新闻发布与信息管理等相关制CQ9电子度

时间:2023-02-25 13:46:42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CQ9电子第一条 为加强省林业厅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服务林业改革发展大局,为林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省林业厅新闻宣传工作,是指通过报刊、广播、CQ9电子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内容涉及省林业厅职能和工作的宣传活动。

  本意见所称信息工作,仅指以江西省林业厅名义收集、报送、编辑、发布的党务、政务信息。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厅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另行制定工作制度,开展林业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第四条 省林业厅新闻宣传工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部、省有关要求为指导,遵循正确的舆论导向、服从和服务中心工作、开展正面宣传为主,为林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信息工作以及时准确、实事求是为原则,做到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第五条 省林业厅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实行厅主要领导总负责、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厅办公室归口管理,厅记者站具体承办,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分工协作,逐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厅记者站负责协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的林业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提出全省林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全省林业新闻宣传工作要点;联系新闻单位,受理、安排采访事宜;承担组织、CQ9电子协调林业新闻发布会;管理厅网站和政务微信(微博);组织全省林业新闻宣传人员培训。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将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计划;配合做好记者采访和接待工作。重视发挥厅网站和其他林业报刊、网站在林业新闻宣传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第八条 林业新闻发布是林业政务公开和林业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林业厅及厅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林业新闻发布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林业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介绍省林业厅有关工作,包括对党和国家林业工作方针、林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省政府制定的涉林重要规章、重要政策、重要制度的实施情况,林业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重大成就;发布省林业厅有关工作信息,包括全省林业资源主要状况及重要动态性变化情况,林业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规划及实施情况;发生重大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针对外界对林业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不实报道,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发布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林业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重要国内和国际影响意义、中外媒体高度关注的重大林业事件,可申请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林业新闻发布会。

  对于具有重要省内影响意义、省内新闻单位高度关注和省外媒体较为关注的重要林业事件,可申请召开省林业厅新闻发布会。

  对于具有一般省内影响意义、省内新闻单位关注的重点林业事件,可申请召开省林业厅新闻通气会。

  对于具有特殊影响意义的其他林业事件,可以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厅网站新闻发布等形式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林业新闻发布会,由厅记者站负责联系,并协调相关处室(单位),拟定新闻发布的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确定新闻发布人员,报经厅领导同意后,按照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要求,做好新闻发布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以省林业厅名义组织的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由相关处室(单位)提出计划,拟定新闻发布的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审核批准后由省林业厅主持召开。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除特殊安排外,省林业厅新闻发布会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媒体记者开放。

  第十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对新闻单位关于本单位工作的相关报道要进行跟踪、收集和分析。根据最新工作动态,对涉及自身业务范围的敏感问题,CQ9电子及时研究对策,拟写新闻口径,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厅领导审批,由厅记者站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组织重要活动时,应同时制定新闻报道方案。

  第十八条 对需要安排新闻报道的业务活动,主办单位应准备相关新闻背景材料,负责新闻稿或新闻口径的起草、送审;厅记者站负责联系新闻单位、记者现场管理和新闻稿、新闻口径的审核。

  第十九条 以省林业厅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及活动,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可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报道。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内部会议或本系统工作部署、指导或交流的会议及活动,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可由厅记者站向新闻单位推荐使用,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省林业厅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厅对外科技与合作处会同厅记者站和主办单位,根据外事活动的相关规定,酌情安排。对需报道的外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或新闻稿。

  第二十一条 厅记者站负责受理新闻单位采访事宜,并实行新闻采访登记制度。厅机关各处室、CQ9电子厅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采访所需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厅领导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由厅记者站负责协调,报拟采访的厅领导同意,必要时报厅长同意后安排采访。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处室、厅属各单位接受新闻单位采访,首先要对方发采访函,确定采访主题,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前报厅记者站备案。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厅记者站负责协调,所在部门需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安排采访。境外(含外省)媒体采访,先要报厅记者站备案,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必须报主管厅领导批准,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安排采访。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采访结束后,受访处室(单位)可协调新闻单位告知报道时间和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 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有关林业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第二十六条 对省林业厅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在应急预案中将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其中。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掌握情况,立即商厅记者站制定相应的信息发布工作方案,拟定对外发布口径,报厅领导同意后执行。

  涉及火灾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需由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发布。

  未经批准,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消息,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厅领导;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中,厅记者站要会同相关处室(单位),注重分析,把握政策和方法,正确舆论,力求适时、适当、适度。

  第二十九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中涉及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相关单位要核实清楚,报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工作推进的前期、进展和取得的成效等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上级领导的指导、检查工作或调研、视察情况;各部门召开或承办的重要教育、科研、行政等会议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林业厅实行严格的信息工作制度,厅办公室为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厅记者站具体负责承办,各处室(单位)应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信息员,配合做好全厅信息工作。

  (一)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二)结合中心工作和厅领导指示要求,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三)负责《江西林业网》和《江西林业》公众号微博(微信)等信息的编辑、发布工作;

  (一)根据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完成本部门信息的收集、编写、CQ9电子报送工作,每星期定期向厅记者站报送部门信息;

  (二)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信息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涉及本部门的重要信息;

  (三)结合重点工作及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及时报送有价值的综合或专题调研类信息;

  (一)各部门上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应言简意赅、讲求时效,参考类、调研性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送应注意时效性。常规约定的信息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新闻性信息应缩短报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天;

  (三)各部门信息材料一般需经部门领导核定后,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特别重要信息,应以纸质文稿附电子文稿的形式报送。凡属涉密信息,执行保密工作规定,由保密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林业厅成立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我省林业的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形成领导重视、分工明确、上下互通的舆情工作格局。同时明确涉事责任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相关网络舆情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厅记者站承担全面及时收集网络舆情信息的具体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搜集各类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我省林业的报道及评论,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动态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监测到涉及我省林业的舆情信息,厅记者站应根据舆情分类,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召开舆情评估会,准确查找舆情信息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的舆情分析报告,各相关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新闻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一般性舆情,厅记者站定期形成舆情分析报告报厅领导;对重大、紧急舆情,及时向有关厅领导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影响范围较大的敏感事件,及时、准确地向厅长和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在重大网络舆情形成的24小时内,应迅速、适时回应网络舆情,在第一时间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统一发布口径,向公众传递权威信息。

  第四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明确1名网络舆情分管领导和1名网络舆情联络员(可与信息员同为一人)。

  第四十一条 厅记者站定期公布各市(县、区)林业局、各处室、各单位在厅网站上新闻信息采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省林业厅对在林业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见省林业厅厅《2017年全省林业宣传工作要点》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散布涉及我省林业谣言的,在网络舆情工作中不予配合、消极怠慢的,导致发生重大舆情事故、造成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省林业厅将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林业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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